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郭秋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必須應同時符合「無資力」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兩項要件,始能予以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5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該案係聲請人對於其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向原審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中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認聲請人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未盡釋明之責而予以駁回。經核原審法院駁回訴訟救助之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聲請人提起抗告,無非重述其於原裁定所為之主張,而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之情事,則未據敘明,其抗告即難認有理由,應認其本案顯無勝訴之望。縱認聲請人提出臺南市中西區公所104年1月1日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惟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仍難認其已符合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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