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宜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宜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郭宜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郭宜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04.21│103.07.09│103.04.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57號│毒偵字第1157號│毒偵字第11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訴字第519號│103年訴字第519號│103年訴字第5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30│103.09.30│││├─────────────────┤││││上訴人僅就施用一級毒品部分聲明不服││├───┼────┼────────┬────────┼────────┤││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訴字第519號│103年訴字第51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0.23│103.10.23│103.12.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7號│執字第187號│執字第186號││├────────┴────────┤│││編號1、2曾經基院103訴5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入監執行中,執畢日:││││10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