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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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劉晏均 被告 王慶麟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慶麟所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34號之刑事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