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曾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蔡美卿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