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9號抗告人 魏周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南雄 間聲請再次點交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前就其與相對人蔡南雄間聲請再次點交聲明異議事件,對於103年7月3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年9月16日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以103年度抗字第1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因該聲明異議事件之爭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對於系爭裁定,即屬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竟對不得抗告之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聲明求為廢棄本院上開裁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