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甲○○兼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戊○○○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60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