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984號
原 告 逢甲 仕康 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足
被 告 陳百康
訴訟代理人 陳百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
5樓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05年11月起至106年6月止,每期(每2
個月為1期)新臺幣(下同)3,894元之管理費(含車位費50
0元),共積欠4期計15,576元,迄未給付,爰依住戶規約約
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 逢甲仕 康家社區於105年11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但當天並未正常依法進行會議,還因出現四名陌生黑衣人圍
事打住戶事件上新聞,社區管理委員會各委員、管理員、總
幹事完全未為管理或制止陌生人進入社區,事後也沒有任何
追究或改進,顯然早有心理準備要發生的事情,黑衣人打人
之後,會議也未照正常程序進行,還是繼續吵鬧並未實質討
論社區議題,亦未公開發給所有參予開會的住戶選任委員的
選票,突然就宣布要開票,顯然黑箱作業,且未完整開票就
因吵鬧散會,之後原告也未再召開任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如何能產生會議紀錄及新任委員,顯然以造假資料向區公所
報備存查,故正常有參加當天會議之住戶,當然不敢繳交任
何費用給有疑問且跟黑社會索取保護費沒兩樣的團體,所以
這屆由吳足為首管理委員會,只是利用管理委員會來包裝不
法,正常住戶無法認同也不合法。
㈡因逢 甲仕康 家105年11月26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
問題,且管理委員會無視住戶反對當天會議,未再正常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以才有住戶聯署推出會議召集人,並
於106年1月2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改選新的管理
委員會,再向區公所辦理備查,並於台新銀行開設帳戶,所
以被告當然繳交管理費給正常合法公開的委員會去正常推動
社區事務,也是依照原本該繳交之金額繳交給「 逢甲仕康 家
管理委員會」設於台新銀行之帳戶,何來積欠管理費,至於
吳足為首的管理委員會認為自己是合法的,應該先跟另一個
管理委員會至法院釐清誰是合法管理委員會。
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
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
),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
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
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
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
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
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
亦不生任何影響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
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 逢甲仕康家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
105年1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管理費合計15,576元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逢甲仕康家住戶規約、建物登記第
三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105年12月23日公所建字第1050038688號函、105年11月26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決議、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06年5月4
日公所建字第1060013367號函、106年5月5日公告影本等在
卷可佐,被告對其應繳交管理費及車位費每期(每2個月)
數額為3,894元乙節並不爭執,惟辯稱:伊已將管理費匯款
繳交予106年1月2日改選主委為 游栢榕 之管理委員會,原告
管理委員會或游栢榕為主委之管理委員會二者,究竟何者為
合法之管理委員會,尚待法院釐清云云。
㈡經查,逢甲仕康家社區於105年11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改選管理委員,並由管理委員推選主任管理委員為吳足
,經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同意備查在案,有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105年12月23日公所建字第1050038688號函、105年11月26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決議影本在卷足證,嗣後逢甲仕康家
社區另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主任管理委員為為 游佰榕
,惟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未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之比例,逢甲仕康家管理委會改選主任管理委員為游
佰榕之報備函,遭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發函註銷,有臺中市西
屯區公所106年5月4日公所建字第1060013367號函足稽,是
以逢甲仕康家管理委會改選主任委員為游佰榕,並未合法,
游佰榕自不得代表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另行開立銀行帳戶
並收取管理費。被告繳交管理費至游佰榕開立之管理委員會
帳戶,不能認係對原告管委會繳交管理費,自難遽認其給付
管理費義務業已履行完畢。
㈢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章
程者,其決議之效力如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無明文規定
,然按其性質,應準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由區分所有
權人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故在法院撤銷
決議前,該決議仍屬合法有效,其對各住戶自有拘束力存在
。 查逢甲仕康家 社區於105年11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後,並無區分所有權人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
銷其決議,是依前揭說明,於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訴請而經法
院撤銷決議前,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縱決議方法未
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之規定,仍屬合法有效,故被告
抗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吳足並非合法選任之主任委員,不得
代表原告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費,自無可採。
㈣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甚明
。被告應繳付自105年1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管理費(含車
位費)共計15,576元,惟迄未給付原告,已如前述,則原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5,576元,及自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
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