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相 對 人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或同額之金融
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7507號執行事
件就高雄縣鳳山市○○○段第16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
縣鳳山市○○路○段370之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739.47
平方公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鳳簡字第1613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42號裁定、91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94年度執字第7505號執行事件就拍賣高雄縣
鳳山市○○○段第16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
市○○路○段370之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739.47平
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係伊於民國76年7月
14日起向相對人 謝鄭乙 承租該址時,自行出資興建,詎遭本
院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將其一併拍賣,聲請人已向本院提
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停止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同意書及9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該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96年度鳳簡字第1613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停止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本
院因必要情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自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
三、查本院94年度執字第7507號民事執行事件執行之標的物有:
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及坐落上開土地之系爭建
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鑑價之結果,高雄縣鳳山市○○○段
○○○號土地價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7,112,000元,系爭
建物為2,236,750元,上開土地及建物價值合計為29,348,7
50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李三慶 建築師事務所鑑估報告
書及拍賣附表附上開94年度執字第7507號卷可佐。又聲請人
雖僅對系爭建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惟系
爭建物如與其坐落之基地分別由不同人拍定,不僅使法律關
係複雜,並降低整體不動產之價值,影響應買人投標意願,
是相對人對系爭建物聲請停止執行,勢必影響上開執行事件
就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及坐落上開土地之系爭
建物執行程序之進行,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包括高雄縣
鳳山市○○○段○○○號土地因停止拍賣而延宕總額,即非僅
及系爭建物延宕之部分而已。因此,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對相
對人造成損害之擔保金數額,自應依拍賣標的物即高雄縣鳳
山市○○○段○○○號土地及坐落上開土地之系爭建物之價額
計算,始屬相當。本院審酌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
地及坐落上開土地之系爭建物價值合計為29,348,750元,相
對人即債權人如因停止強制執行將無法即時取得運用之拍賣
所得即為29,348,750元,而本院96年鳳簡字第1613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由訴訟至定讞所須之期間,參照司法院頒之「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之辦案期限,民事簡易
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10個月,第二審之上訴審
辦案期限為2年,合計2年10個月,加上上開標的物延後拍
賣所可能遭受之風險,並加酌全部執行程序因停止執行而須
重行進行等因素,相對人所受損害應為4,157,690元(
29,348,750元×5%×〈2+10/12〉=4,157,690元),是
本件擔保金應以4,157,69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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