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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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6號上訴人 陳沛蓉 視同上訴人 許郭玉棗
郭啟煜 郭啟鎮 郭芳渝 游榮三 (即游 郭淑嬌 之繼承人) 游俊雄 (即游郭淑嬌之繼承人) 游俊紋 (即游郭淑嬌之繼承人) 游俊傑 (即游郭淑嬌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207頁),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