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嘉
王挺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
梁繼澤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仁平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均提起上訴,針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王秀嘉應給付金錢款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萬2,251元;針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判命被上訴人王秀嘉與王挺光所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應予撤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裁定核定為6,962萬100元確定。故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億3,132萬2,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萬9,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品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