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 張俊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建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本應繳交訴訟費用,但因生活困難,目前實
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伊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106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審諸聲請人名下雖有汽車一輛,惟車齡已逾10年,衡情在交易市場難以自由處分,且106年度無收入,堪認其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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