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但依兩造所簽訂之住院醫療
費用延繳申請書約定,就本件醫療費用債務所生訴訟,已以
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申
請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已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