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戊○○
甲○○○丙○○丁○○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0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0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八四號卷核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案卷查詢紀錄表一份可按,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