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對被上訴人送達之判決正本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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