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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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交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三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中「C二一三一五七號」更正為「C二
─三一五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