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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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五八九號裁定
裁處罰鍰,因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分一刑字
第0九三00三八九一五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二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通知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
照片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有罰鍰二萬元未繳,應以該
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爰易處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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