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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