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十一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上午五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四維村頂
本縣廓部六號被告住宅前,遭被告持掃把柄擊打及推門向外碰觸身體致站立不穩
而跌倒等方式傷害,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前臂挫傷、左橈骨線型骨折併
手脫位,刑事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六號
刑事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原告受傷後,先後至新林醫院、寶建醫
院、及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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