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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