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