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均為
新臺幣貳萬元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伍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
,如附表所示之面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本票五紙,並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該本票上原告之簽名非真正,係屬偽造,且原
告未曾授權他人代理簽發系爭本票,原告自無庸負擔任何票據之給付義務,被告
實不得持之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其雖無
法證明系爭票據為原告所簽發,惟其係參加訴外人 辛素華 所召集之互助會而取得
系爭本票,共計有三十一張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告僅對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