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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