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涂芳田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涂芳田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