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六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九、一八二00、一八二0一、一八二0二、一八二0三、一九一七二、一九二二一、二0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被侵害軟體名稱「世紀帝國2」等,係美商微軟公司等(詳如附表四所示著作權人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如附表二所示中文片名「驚天動地六十秒」等影片,係美商迪士尼公司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公司)之視聽著作,且均係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先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六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男子買入該盜版光碟片,而在臺中市○區○○街水利大樓前,再以每片光碟片二百元至三百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牟利,而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晚上八時十分許,甲○○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尚未賣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請及上揭公司分別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辦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乙○○、 羅玉潔 等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視聽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軟體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在卷足參,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明知上開盜版光碟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而侵害如事實欄所示之告訴人之著作權,係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侵害著作權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品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查獲之次數為一次,其大量販賣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甚鉅,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堯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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