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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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75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8年9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32-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8年2月10日11時29分許,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光遠路交岔路口時,經警逕行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千5百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闖紅燈經高雄縣交通隊舉證處罰,惟伊已持單於期限內前往超商繳款,只是收據現已遺失,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前揭時、地,因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經警以固定式之科學儀器拍照取得證據,並以異議人即機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等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採證照片2張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異議人雖辯稱於收受上開違規通知單後,已持上開違規通知單至超商繳納罰鍰結案云云。惟查,異議人本件違規案件,經原處分機關查無繳費記錄,業據原處分機關於本案移送書意見書陳述明確,且經本院依異議人所提供之2址超商地點,分別向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該2公司均表示查無異議人該張違規案件繳款紀錄,有各該公司函文存卷可考,復以異議人未能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其已繳納罰鍰結案之具體事證供本院審酌,其空言辯稱於收到上開舉發通知後即持該違規通知單繳納罰鍰結案云云,自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車輛之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據舉發機關之逕行舉發,予以裁罰,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