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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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30日採│98年2月12日│││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22號│毒偵字第18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1252號│1883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27日│98年6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252號│1883號││├──┼───────┼───────┤││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7月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同左│││例第10條第1項││├──────┼───────┼───────┤│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