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複非訟代理丁○○人相對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準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即債務人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拓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8月17日起至126年8月1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31日,邀連帶保證人即開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1年8月31日,自借款日翌月起前十三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餘二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開拓公司自97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722,6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8年4月1日移轉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開拓公司均陳稱:相對人已於98年3月17日以自救會會長 蕭在昆 之名義匯款7,500,000元以清償部份款項,現債權餘額僅為32,500,000元等語;聲請人則稱:茲依約及相對人、債務人開拓公司陳報意見所述,則其業將該擔保金全數抵償債務人開拓公司之借款本金6,277,345元及利息1,010,756元、違約金88,566元及訴訟費用123,333元,就剩餘欠款聲請更正債務人開拓公司所積欠之金額應為33,722,6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上開說明,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 裕津 ││910│建│00│81│15.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82│彰化縣芳苑鄉工│彰化縣芳苑鄉裕│鋼骨造、鋼骨鋼│1層:3992.96;2層:324│屋頂突出物│全部││○○○區路○號○○段○○○○號│筋混凝土造3層│.06;3層:324.06;地下│:28.06││││││││樓房│1層:72.12;合計:4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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