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亦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與相對人乙○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FCMC號7497/2000之離婚訴訟判決,惟該判決書及中譯文本並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