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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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告 盧葉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南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得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按變更或追加後之被告人數附具書狀繕本到院)。應補正事項:
按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本件被告 黃文安 於起訴前之民國57年4月
2日,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桃司調字第195號卷第67頁),則黃文安之應有部分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原告起訴狀以其為被告於法未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說明本件究以何人為被告(含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黃文安」繼承系統表(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請在繼承系統表內註記,勿再列為被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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