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茂銓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目前從事何項工作,並補提以「僱用人名義」所出具之自民國107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