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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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12號聲請人 陳庭筑 即 林絹娟 即 林家誼 即 林睫芸 即 陳睫芸 (原ID
:Z000000000)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