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聲請對債務人 黄周春木 之繼承人等四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黄周春木之繼承人等四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為被繼承人黄周春木、 黄明 、 黄金能 、 林火旺 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關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