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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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62號原告乙○○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被告甲○○(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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