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表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告 沈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自然人,業於105年6月1日遷入「高雄市○○區○○街○○○號八樓」之現住所地,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於107年7月10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前段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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