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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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79號
聲明異議人 馬巨卿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黃明山 同上
蔡文雯 同上
曾鴻玉 同上
蔡嘉興 同上
吳素珍 同上
吳春蘭 同上
陳文通 同上
陳 吳麗珠 同上
陳姿妤 同上
陳炫 合同上
吳宜玲 同上
田梅沁 同上
田琳沁 同上
蔡麗雪 同上
凌若羚 同上
梁春蘭 同上
蔡 陳月霞 同上
施雪娥 同上
鄭依萍 同上
潘自誠 同上
楊雅玲 同上
陳文通同上
徐瑞琳 同上
唐士昭 同上
林茂昌 同上
沈漢昌 同上
李田榮 同上
吳秀美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與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