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文誠選任辯護人鄭仁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上偽造 林秀美 之印文「肆枚」均更正為「參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上偽造林秀美之印文「四枚」,應係「三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蔡世祺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文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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