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所有權狀謄本。
二、系爭租賃契約已終止或解除之證明文件或釋明方法。
三、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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