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ОО號
被告己○○
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吳世敏 陳慧錚 被告丁○○
丙○○壬○○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 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黃淑芬 江雍正被告庚○○被告辛○○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黃麗潔 林雯澤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