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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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