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依據民法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事實如鈞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刑事案件。㈢證據:引用鈞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刑事案件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及說明。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