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祥傳
游坤源李阿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102度偵字第959號、102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祥傳、游坤源、李阿川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02年度偵字第959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被告游祥傳等3人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之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不合,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