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簡玉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商標圖樣布料壹批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簡玉娥於民國99年間,在宜蘭縣○○鎮○○路○○○號「振成布行」販賣仿冒布拜里(BURBERRY)商標圖樣之布料1批,嗣於101年8月13日上午11時許為警查獲,其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上開布料1批,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商標圖樣布料1批,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一節,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物、照片6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商標圖樣布料1批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