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3號再審原告 歐寶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翁國瑞 、 邱慧貞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66
6元【計算式:(1,000,000元-349,000元)+(500,000元-247,167元)+(1,120,000元-596,167元)=1,427,66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