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6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翁國瑞
邱慧貞 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歐寶院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6
7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之第二項第2行及第7行中關於「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事實及理由欄內第14頁第6、7行關於「則本金尚餘(000000-000000=247167)」之記載,應更正為「則本金尚餘24萬7167元(000000-000000=247167)」;事實及理由欄內第14頁第10、11行關於「則本金尚餘(000000-000000=11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則本金尚餘11萬5000元(000000-000000=115000)」;事實及理由欄內第14頁第14、15行關於「則本金尚餘(000000-000000=11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則本金尚餘7萬8000元(000000-000000=78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許明進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鄭翠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