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鈞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蔡 陳秀葉 以遺失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八號民事裁定准 蔡陳秀葉 公示催告之聲請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證無訛,本件聲請人甲○○並非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八號民事裁定之聲請人,其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萬元│0000000│││││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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