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蔡福安 訴訟代理人 張錦燦 上列原告具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三、提出記載完備並經原告本人簽章之起訴狀繕本4件。
四、委任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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