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奕龍選任辯護人呂姿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奕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奕龍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3月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