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健揚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錦崇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黃宋龍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被告代表人欄「 周順然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宋龍」;另理由欄第2項即第2頁第11行所載「迄至102年12月3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應更正為「迄至102年12月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扣除在途期間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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