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 范氏 姮上列聲請人范氏姮因與相對人 廖淑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氏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敍明何時提示本票(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