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鳳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7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於96年2月26日毀諾,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二、提出聲請人95、96、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配偶 李正明 101、102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所得是否僅有任職南山人壽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3631元及租金補助4000元?
四、釋明聲請人所提台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於103年3月6日、3月10日及4月10日三筆來自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之原因為何?
五、依聲請人上開收入扣除自己及扶養親屬所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剩餘款似不足聲請人自陳每月預計還款之數額1萬元,釋明其差額部分,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補足?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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