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吳金妹
詹錦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月桂 、 何賴月裡 、 王賴月娥 、 曹賴月香 、 賴玲玲 、 賴彤蕾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聖哲